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省内从事本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向本会申请对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组织诊断和帮助的权利; (七)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八)享受本会规定的优惠待遇;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年生产能力为3万吨以上的造纸企业,年交纳会费3000元; (二)其他企业,包括年生产能力为3万吨及以下造纸企业、经营性企业及纸品加工企业、与造纸行业相关的企业等,年交纳会费2000元;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单位,年交纳会费在以上基础上增加一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