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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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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行业的诉求;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为行业管理提供服务性的工作;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性的活动;

(二)研究国内外造纸发展与市场动态,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会员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网络;

(三)根据会员的意愿,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有关的经济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标准等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五)参与制(修)订有关标准,开展团体标准信息咨询、制(修)订管理和服务、标准宣贯和培训等活动,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六)总结行业管理经验,编写行业有关资料、规程,会刊;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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