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3〕第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现将涉及生态环境部门的8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情况予以公告。调整内容详见附件。
自2023年10月31日起,附件所列事项由各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在处理决定明确的范围内优化内部分工和流程,由各有关生态环境分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事项办理中,如涉及行政复议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9日
附件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