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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减存量”工作通知(注销或撤销已审批进口许可证)

来源:Simon


7月18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其中要求完善堵住洋垃圾进口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废物进口管控。8月22日,李部长主持召开座谈会,要求各地讲政治、顾大局,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环保部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落实好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改革实施方案和李部长讲话有关要求,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请各设区市对照此次环保部专项行动查处情况,迅速组织对辖区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开展进口废物“减存量”工作(注销或撤销已审批进口许可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存在转让、骗取许可证或进口属于禁止进口废物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求企业申请注销扣除已订货、在运等以外的余量。企业不主动申请注销的,上报环保部撤销许可证,两年内不允许申请进口。
对于国家审计署已核实存在转让、骗取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企业,直接上报环保部撤销许可证,两年内不允许申请进口。
2、存在通过暗管或渗坑排放污染物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视为不符合无害化处理进口废物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申请注销扣除已订货、在运等以外的余量。
3、存在除上述违法行为以外的一般环境违法企业,要求企业申请注销部分许可余量,原则上不低于现有余量的40-50%。
对于前期已向环保申请主动注销部分许可证的企业,按环保部核定的注销量执行。
4、请属地环保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填写进口废物撤销或注销情况汇总表并提交许可证注销申请,经设区市环保局汇总后于8月25日中午12点前反馈省固管中心。(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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